防彈玻璃
防彈面罩
防彈面罩
- 分類:特種玻璃
- 發布時間:2020-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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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警用防彈頭盔及面罩的定義、產品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警用防彈頭盔及面罩。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811-1998 摩托車乘員頭盔
GB/T 1720-1979 漆膜附著力測定法
GB/T 2410-1980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霧度試驗方法
GB 2811-1989 安全帽
GB/T 2812-1989 安全帽試驗方法
GJB 349.4-1987 常規兵器定型試驗方法輕武器彈頭測速試驗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入射角 angle of incidence
彈頭飛行路線與頭盔或面罩彈著點法線之間的夾角(見圖1)
圖1入射角示意圖
3.2 防彈頭盔 ballistic helmet
用于阻止彈丸或碎片穿透,有效保護人體頭部的裝具。
3.3 防彈面罩 ballistic face shields
用于阻止彈丸或碎片穿透,有效保護人體眼、面部,不影響正常觀察的部件。
3.4 基礎平面 basic plane
由左、右耳屏點和眼眶下點確定的水平面,也稱頭水平面(見圖2)[GB 811-1998的3.10]
圖2頭部平面示意圖
3.5冠平面coronal plane
通過耳廓中心垂直于基礎平面和中矢面的平面(見圖2)。
3.6 中矢面 mid-sagittal plane
垂直于基礎平面和冠平面并對稱地把頭兩等份的平面(見圖2)。
3.7 參考平面 reference plane
平行且高于基礎平面50mm±1mm的平面(見圖2)。
3.8 穿透penetration
頭盔被測試用的彈頭或碎片貫穿,在試驗頭型上出現通孔或留有彈頭或碎片。
3.9彈痕高度 trauma height
頭盔受到非貫穿性沖擊后,在盔殼內表面留下的永久變形量。
3.10有效命中 fair hit
射擊試驗時,彈丸人射角和速度以及彈著點符合附錄A(標準的附錄)表A1規定。
3.11 面罩試驗區域 esting area of face shields
面罩的試驗區域寬度85mm,其上邊距面罩上部邊緣12mm,其側邊連接半徑為90mm的圓心位于面罩、中矢面、基礎平面以上15mm平面的交點上。見圖4虛線區域。
4 產品分類與命名
4.1 防彈頭盔
4.1.1 分類
按盔殼材料分為金屬、非金屬、復合盔(金屬 和非金屬復合而成)三種,分別編號為01,02,03;按防護等級分為I級和Ⅱ級;按規格分為大號(L)、中號(M)。
4.1.2 產品型號與命名
產品型號由產品基本名稱代號、品種(材質編號)、規格代號及防護等級代號組成。
特盾特玻防彈面罩型號說明:FDMZ-21-TD型警用防彈面罩檢驗報告(點擊查看)
4.2防彈面罩
按防護等級分為Ⅰ級Ⅱ級。
5 技術要求
5.1防彈頭盔的要求
5.1.1防護等級
5.1.1I級防護
按附錄A所規定的試驗方法,應能阻止國產64式或77式 7.62mm手槍發射的64式7.62mm槍彈(鉛心)的穿透。
5.1.1.2 Ⅰ級防護
按附錄A所規定的試驗方法,應能阻止國產54式7.62mm手槍發射的51式7.62mm手槍彈(鉛心)的穿透。
5.1.2一般性能
5.1.2.1頭盔由盔殼、下頰帶、盔頂懸掛系統構成。
5.1.2.2盔殼形狀應符合附錄C(標準的附錄)規定。
5.1.2.3 構成頭盔的盔殼及附件中的金屬件應做防銹處理,浸水試驗后金屬頭盔、復合頭盔不能出現銹蝕;非金屬材料應無毒,在正常情況下對人體無自然傷害。
5.1.2.4復合盔不允許有脫粘、分層、空隙和氣泡。
5.1.2.5頭盔應佩戴舒適、穩定。
5.1.3 外觀
5.1.3.1盔殼外表面顏色應為99式警服色(藏藍色),涂層應均勻平滑,無外來雜質、起泡、脫皮、剝落等痕跡,在盔殼內表面應有中矢面、冠平面四點定 位標記。
5.1.3.2下頰帶、頭盔懸掛系統組件完整,緊急脫扣應扣解方便,下頰帶和帽口可調。
5.1.3.3頭盔包邊的外觀應符合附錄B(標準的附錄)的有關規定。
5.1.3.4 頭盔按規格尺寸分為大號(L)、中號(M)兩種,頭盔盔殼內腔尺寸應符合表1規定,頭盔內腔。
尺寸標注符號位置如圖3所示。
5.1.4質量
5.1.4.1 I級防彈頭盔質量:金屬頭盔的總質量不大于1400g;非金屬頭盔的總質量不大于1100g;復合頭盔的總質量不大于1300g。
5.1.4.2 Ⅱ級防彈頭盔質量:金屬頭盔的總質量不大于2100g;非金屬頭盔的總質量不大于1500g;
復合頭盔的總質量不大于1750g。
5.1.5 頭盔涂層漆膜附著力
按GB/T1720規定的方法測試,漆膜附著力應達到3級以上。
5.1.6 非金屬頭盔阻燃性能
按GB/T2812-1989第7章的規定進行試驗,盔殼火焰應在5s內自熄。
5.1.7 頭盔側向剛性。
按GB/T2812-1989第8章的規定進行試驗,最大變形量不能超過45mm,下頰帶裝置強度按6.10規定的要求測試,將45kg重錘掛在下頰帶中央位置,3min急脫扣不應脫開或損壞內附件不應發生斷裂、滑脫,緊急脫扣不應脫開或損壞。
5.1.8下頰帶裝置強度
按6.10規定的要求測試將45kg重錘掛在下頰帶中央位置,3min內附件不應發生斷裂、滑脫,緊急脫扣不應脫開或損壞.
5.1.9 頭盔包邊粘接牢度
按附錄B的有關規定測試,其性能指標應符合附錄B.2.2的規定。
5.1.10防彈性能
按附錄A所規定的試驗方法,在有效命中條件下,頭盔受彈5發不能被穿透,彈痕高度不大于20m 。
5.2防彈面罩要求
5.2.1防護等級
5.2.1.1 I級防護
按附錄A所規定的試驗方法,應能阻止國產64式或 77式7.62mm手槍發射的 64式7.62mm手槍彈(鉛心)的穿透。
5.2.1.2 Ⅱ級防護
按附錄A所規定的試驗方法,應能阻止國產54式7.62 手槍發射的51式7.62mm手槍彈(鉛心)的穿透。
5.2.2 一般性能
5.2.2.1 面罩由透明面板和連接鎖 緊裝置構成。
5.2.2.2 面罩上的金屬件應做防銹處理;非金屬材料應無毒,在正常情況下對人體無自然傷害。
5.2.3 外觀
5.2.3.1 面罩表面無劃傷、氣泡、異物和油污等;面罩周邊圓滑;面罩的試驗區域內無任何影響透視的因素。
5.2.3.2 防彈面罩的高度不小于130mm,圓弧長度不小于300mm(見圖4)。
5.2.4 質量
5.2.4.1 Ⅰ級防彈的面罩質量不大于1200g,
5.2.4.2 Ⅰ級防彈的面罩質量不大于1500g,
5.2.5 透光率
按 GB/T2410規定的方法測試每個面罩的透光率,試驗區域的透光率必須大于70%。
5.2.6 防彈性能
按附錄A所規定的試驗方法,在有效命中條件下,面罩受彈一發后透明面板不能被穿透,透明面板背面不能有飛濺物,透明面板和連接鎖緊裝置不能分離。
5.2.7 面罩組裝
5.2.7.1 面罩的位置位于面部正前方與面部基本平行,面罩的上端緊貼盔體前部帽沿。
5.2.7.2面罩為可拆卸式,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能方便地裝卸。
5.2.7.3面罩的固定鎖緊裝置功能可靠,未鎖緊時要翻轉靈活,鎖緊時要牢固可靠。
5.2.8阻燃性能
按GB/T2812-1989第7章的規定進行試驗,面罩火焰應在5s內自熄。
6 試驗方法
6.1外觀
在自然光或白熾燈光線下目測頭盔及面罩的外觀應符合5.1.2.4,5.1.3,5.2.3.1要求,當對顏色有爭議時,用儀器檢測試戴頭盔,頭盔佩戴應符合5.1.2.5要求。
6.2 盔形檢查
盔形檢查按附錄c進行,結果應符合5.1.2.2要求。
6.3 質量
6.3.1 用精度為10g的計量秤稱量,頭盔的質量應符合5.1.4要求;
6.3.2 用精度為10g的計量秤稱量,面罩的質量應符合5.2.4要求。
6.4 規格尺寸
6.4.1 用內外卡鉗(全長300mm)和鋼直尺(300mm)及高度游標卡尺測量頭盔的尺寸,試驗結果應符合5.1.3.4要求。
6.4.2 用鋼直尺(300mm)和鋼卷尺(2m)測量面罩的尺寸,試驗結果應符合5.1.3.4要求。
6.5 防彈性能
按附錄A規定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1.10和5.2.6的要求。
6.6 組裝
在自然光或白熾燈光線下目測并進行操作試驗,面罩組裝應符合5.2.7要求
6.7 漆膜附著力
按GB/T1720的規定進行測試,結果應符合5.1.5的規定。
6.8阻燃性能
按GB/T2812-1989第7章的規定進行測試,試驗結果應符合5.1.6和5.2.8的要求。
6.9 側向剛性
按GB/T2812-1989第8章的規定進行測試,試驗結果應符合5.1.7的要求。
6.10 下頰帶裝置強度
6.10.1 試驗裝置
a)頭模:符合GB2811-1989中附錄A要求;
b)支架:中間空檔寬50-80mm;
c)重錘45kg。
6.10.2 試驗步驟
6.10.2.1 將頭模正放在支架上。
6.10.2.2 將頭盔佩戴在頭模上似正規戴帽狀態,扣合緊急脫扣,要求平穩、正確、牢固。
6.10.2.3 將重錘(45kg)懸掛在頭盔附件下須帶中央位置,保持3min。
6.10.2.4 檢查頭盔附件破壞情況。
6.10.3 判定規則
試驗結果應符合5.1.8的要求。
6.11 頭盔包邊粘接牢度:按附錄B有關規定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1.9要求。
6.12透光率性能:按GB/T241的規定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2.5要求。
7 防彈面罩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產品須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出具證明方可出廠。
7.2.2 試驗項目順序和相應的試驗方法、技術要求及判定規則見表2。
7.2.3 組批: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批結構和同一批生產工藝制造的防彈頭盔及面罩為檢驗批 。
7.2.4 產品的外觀、組裝要求、質量、頭盔包邊的初始粘接牢度進行普檢。
7.2.5 產品的規格尺寸、盔型采用隨機抽樣,每批抽取10頂進行檢驗。
7.2.6 產品的防彈性能、頭盔包邊熱老化粘接牢度采用隨機抽樣,頭盔每批抽1- 4頂,面罩每批抽1-4個進行檢驗。
7.2.7 判定規則:按表2規定的項目、順序、技術要求、判定規則進行判定,若全部樣品的各項性能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合格;若有任何一件防彈性能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若有任何一件的其他單項性能指標不合格,則允許加倍抽樣復試,如加倍抽樣復試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否則作不合格批處理。
7.3 型式檢驗
7.3.1型式檢驗的樣品應是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
7.3.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的試制定型檢驗;
b)老產品轉廠生產;
c)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時;
d)產品的結構、主要原材料和重大工藝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合同有規定時;
f)上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型式檢驗時。
7.4 型式檢驗項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判定規則見表2。
7.5 測試樣品
7.5.1 頭盔:每種防護等級的防彈頭盔4頂作為一組測試樣品,3頂頭盔做試樣側試鑒定,第4頂頭盔留做備用。
7.5.2面罩:每種防護等級面罩4個做為一組測試樣品,3個面罩做試樣測試鑒定,第4個面罩備用。
8 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8.1標志
8.1.1頭盔內面應有標明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產品型號及防護等級的永久性標志。
8.1.2產品外包裝箱上應有產品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出廠日期、生產廠家、怕濕及小心輕放標志,并符合GB191的規定。
8.2包裝
8.2.1產品包裝箱采用雙瓦楞紙板結構。
8.2.2每件產品用拷貝紙包好,再放人塑料袋封裝,同時內放防潮硅膠袋、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產品合格證 。
8.2.3包裝箱外用塑料封口膠帶封口,再用打包帶沿井字形方向扎緊,要求打正牢固、松緊適度。
8.3運輸:產品在運輸時應嚴密遮蓋,嚴禁淋雨受潮、曝曬和高溫烘焙,嚴禁摔打亂堆。
8.4儲存
8.4.1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的倉庫,保持離地面250mm以上,四周空隙不小于200mm。
8.4.2產品不能與腐蝕性物質同存,并遠離高溫和熱源。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警用防彈頭盔及面罩的防彈性能試驗方法
A1范圍
本附錄規定了警用防彈頭盔及面罩的防彈性能試驗方法。
本附錄適用于防彈頭盔及面罩的質量評定和驗收。
A2 實驗裝置
A2.1 彈速測試儀的測速精度應符合GJB349.4有關要求。
A2.2 頭模符合GB2811-1989附錄A要求。
A2.3 射擊武器見表A1
A3 射擊試驗裝置布置
如圖A1所示
圖A1 射擊測試裝置
A-防彈頭盔(試件)與試驗武器槍口之間的距離;
B-開始觸發器與試驗武器槍口之間的距離;
C-停止觸發器與試驗武器槍口之間的距離;
A4試驗條件:試驗條件應符合表A1的規定。
A5試驗步驟
A5.1按表A1的要求,在試樣上標注彈擊部位(彈著點)
A5.2預處理
a)高溫處理:將試樣置于溫度為50℃±2℃加熱箱中,恒溫3h。取出后10min內做完試驗。
b)低溫處理: 將試樣置于溫度為-45℃士2℃ 低溫箱中,恒溫3h。取出后10min內做完試驗.
c)浸水處理將試樣置于20℃±2℃的清水中浸泡24h。取出后擦干進行試驗。
A5.3 將經過處理的頭盔固定 在頭模上,按表AL的彈擊試驗條件分別測試頭盔及面
A5.4 檢查是否有效命中率中,是否穿透并專用測量彈痕高度。
A6 試驗檢測
A6.1 試樣在有效命中情況下,頭盔受彈五發均未被穿透,且彈痕高度不大于20mm,浸水試驗后,金屬頭盔、復合頭盔未出現銹蝕,則判為頭盔合格;若有一發出現完全穿透或未完全穿透且彈痕高度大于20mm,則判頭盔不合格。
A6.2 試樣在有效命中情況下,面罩受彈一發后透明面板未被穿透,透明面板背面沒有飛濺物且透明面板和連接鎖緊裝置未分離,則判面罩合格;若出現完全穿透或未完全穿透且面罩透明面板背面有飛濺物或透明面板和連接鎖緊裝置分離則判面罩不合格。
A6.3如測得彈速高于上限速度時,頭盔出現穿透或未完全穿透且彈痕高度大于20mm,面罩出現穿透或未被穿透且面罩透明面板背面有飛濺物或透明面板和連接鎖緊裝置分離,則不能判為不合格,應更換一試樣重新按要求射擊;在此速度下,若頭盔出現未完全穿透且彈痕高度小于20mm,面罩出現未完全穿透且面罩透明面板背面無飛濺物、透明面板和連接鎖緊裝 置未分離,則判合格。
A6.4 如測得彈速低于下限速度時,頭盔出現未完全穿透且彈痕高度小于20mm,面罩出現 未完全穿透且面罩透明面板背面無飛濺物、透明面板和連接鎖緊裝置未分離,則不能判為合格,應更換一試樣重新按要求射擊;在此速度下,若頭盔出現完全穿透或未完全穿透且彈痕高度大于20mm,面罩出現穿透或未被穿透且面罩透明面板背面有飛濺物或透明面板和連接 鎖緊裝置分離,則判不合格。
附錄B
(標準的附錄)
警察用防彈頭盔包邊驗收技術條件
B1 范圍
本附錄規定了警用防彈頭盔包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驗收技術條件。
本附錄適用于警用防彈頭盔包邊粘接牢度的驗收。
B.1 技術要求
B.1.1外觀
B2.1.1包邊顏色與盔面涂層顏色應基本一致,包邊應符合規定程序批準的圖紙要求。
B2.1.2包邊外表面應光滑,無劃傷、開裂、缺料、砂孔、皺褶和重皮,允許有少量分散的麻點。
B.1.3包邊溢料飛邊應修飾干凈,邊緣整齊無缺口。
B.1.4包邊與盔體間粘接無空隙,無不服貼現象。
B2.2頭盔包邊粘接牢度
B2.2.1初始粘接牢度
用力推轉包邊的內外邊緣,使其反向,沒有開粘現象。
B2.2.2熱老化粘接牢度
按規定方法測試,包邊被揭開的長度不大于6mm。
B3試驗方法
B3.1外觀
在自然光線或白熾燈光線下目測,包邊外觀應符合B2.1的要求。
B3.2頭盔包邊粘接牢度
B3.2.1初始粘合度
在自然光線或白熾燈光線下,用雙手大拇指反向推轉包邊的內外邊緣,再目測是否有開粘分離現象。包邊初始粘接牢度應符合B2.2.1的要求。
B3.2.2熱老化粘接牢度
B3.2.2.1 試驗裝置
a)電熱鼓風箱;
b)專用支架;
c)砝碼(500g);
d)鋼板尺(300mm)。
B3.2.2.2試驗步驟
a) 將粘有包邊的盔體置于烘箱中,在70℃±2℃下保溫4h后取出冷卻48h;
b) 用刀片沿盔體外緣,在包邊中心處切開長50mm,然后再切開另一端,并沿切口端反轉揭開(見圖 B1);
c) 把盔體按圖B1位置固定在專用支架上;
d) 在包邊反轉揭開處,用夾子懸掛500g砝碼,并在起初位置做上記號,在懸掛磚碼狀態下保持1h;
e) 用鋼板尺測量出包邊被揭開的長度值。
B3.2.2.3 判定規則:經熱老化粘接牢度檢查,包邊被揭開的長度不大于6mm為熱老化粘接牢度合格。
B4 試驗規則:頭盔包邊的試驗是在包邊粘接完并放置5天以后進行。
附錄C
(標準的附錄)
警用防彈頭盔盔型
C1 范圍
本附錄規定了警用防彈頭盔盔型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驗收技術條件。
本附錄適用于警用防彈頭盔盔型的驗收。
C2技術要求
C2.1 頭盔的盔殼外 形必須符合公安部選定、批準的盔型的圖紙和光盤的要求,見圖C1與 圖 C2。在保證內腔尺寸的情況下,盔殼外形允許由于產品厚度的不同按比例變化,但厚度必須均勻,盔殼各點厚度偏差±5mm.
C2.2 頭盔盔殼中矢面卡板、冠平面卡板根據構成盔殼材料的不同而不同,但必須保證內腔一致,外形相似 ,頭盔盔殼的中矢面、冠平面必須和相應的卡板貼合緊密或間隙相等,誤差不大于1mm。
C3 試驗方法
C3.1 在自然光線或白熾燈光線下目測頭盔外形,并用專用厚度量規檢測頭盔盔殼厚度,隨意檢測10點,應符合C2.1的要求。
C3.2 將中矢面卡板或冠平面卡板卡在頭盔做好標記的部位,用塞規檢測卡板和盔殼的間隙結 果應符合C2.2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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